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规矩、守牢廉洁底线,“清风青浦”微信公众号推出“清廉微学堂”专栏。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朱湖农场先锋一生产队党支部原书记肖改道利用担任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为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时,以跑路费、手续费为名,向20名村民索要200元至400元不等财物共计4300元;2017年1月以个人借款为由,将农户胡某危房改造补贴资金5000元截留5个月之久。肖改道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6月25日,肖改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民生保障领域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百姓利益紧密相连,因而,发生在这些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群众的“痛感”都更为深刻,反映也尤为强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群众拿一点、要一点,在个别基层干部眼里都是“小事一桩”,甚至拿得坦然、要得心安,这些行为实质是部分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异化为私权。这种“雁过拔毛”的行为,“拔”走的不仅是资金,更是群众的信任。
本案中,肖改道在为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贴的过程中,借机吃拿卡要,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该行为是违反群众利益的典型表现,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